【教务通知】关于选拔第十四批优秀本科学生访学交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9 发布者:赵红琼 浏览次数:158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多模式本科生人才培养机制,为我校更多本科生提供“第二校园学习经历”,拓宽优秀人才培养渠道,学校今年拟选拔第十优秀本科生赴交流高校访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介绍

一)本次交流高校:浙江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河海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江南大学,共计10所访学高校。

二)访学时间:2024-2025学年。

二、选拔条件选派程序

从在校的本科二年级学生中选拔,参加交流高校三年级的专业学习。

选拔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

    3.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0,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少数民族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能力较强,能适应专业学习进度;

    4.具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心理素质良好,综合素质高,抗压能力强,身心健康,能够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5.符合交流项目其他各项要求;

    6.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优先推荐:

   (1)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者;

   (2)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3)主持过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含撤项项目);

   (4)获得学校规定的三级学科竞赛及以上奖项者;

   (5)发表高水平论文者。

   选派原则

按照“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派原则进行选派。

   (三)选派程序

    1.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教学办报名,各学院推荐专业与名额见附件1《2024-2025学年交流高校及专业人数一览表》,填写附件2《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申请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留存);

    2.学院推荐。学院根据访学交流项目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选拔方案,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拟推荐交流生名单及考核排名。学院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附件3《优秀本科交流生拟推荐名单》电子版、拟派学生本人蓝底电子版照片(以“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形式命名)、附件4《新疆农业大学访学交流学习安全承诺书》(纸质版一份)于5月17日前报教务处,为保障访学工作及时有效,逾期未报学院视作放弃名额;

    3.复审确认。教务处汇总、复审拟推荐交流生名单,并全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派出决定;

    4.行前准备。学校择时召开访学启动会,安排相关工作。相关学院按要求为交流生制定交流学习期间课程修读计划,组织学生办理清退宿舍、转接党(团)组织关系等手续;

    5.离校报到。学生按交流高校要求按时报到。

     三、访学期间课程修读管理及要求

(一)修读计划制定

1.学院须为交流生选定一名专业导师,积极与交流高校对应学院沟通对接,在准确掌握交流专业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和学时学分要求后,对照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协同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为交流生制定科学合理的修读计划,填写附件5《新疆农业大学访学交流学生修读计划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在交流生到达访学高校后根据实际情况按学年或学期进行报送);

2.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若擅自变更修读计划的,相关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二)课程修读要求

1.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应与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主干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原则上每学期至少修满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当前学期要求修读的学分;

2.若交流学习期间交流高校未开设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选修课程,可选交流高校对应课程性质的特色课程替代;

3.若因交流学习期间交流高校与我校教学计划时间进程不一致而导致错过修读的必修课程,学生返校后需参加补修;

4.若交流高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无法进行学分互认的,经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必修课程,交流生回校后需参加补修;

5.若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回校后应参加相关课程的补修,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学分;

6.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不合格的课程(加分后仍不合格),属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应缴费重修,不属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可不重修;

7.经交流生申请、学院审核同意,交流生可以在交流学习期间完成本校培养方案要求的部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但需向学院提交相应材料;

8.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选择我校教学计划后续学期的课程,鼓励选修与专业学习相关的课程。

、访学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一)日常管理

1.派出学院是交流生日常教育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专业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指导,跟踪掌握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及时帮助交流生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2.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情况,若因故中途终止交流学习,应向我校和交流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归校;

3.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流高校的校纪校规,自觉接受交流高校的教育管理,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由交流高校提供事实依据,我校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4.交流生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助)学金评定、推免选拔、评优评奖等,具体依据学校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相关办法及所属学院的实施细则执行。学院应提示班主任、教学科研办、学工办及时通知交流生,不得遗漏交流生的评优评奖;

5.对各类国家统一考试,经交流高校允许,交流生可以在交流高校报名参加,凭有效成绩证明回校认定成绩

6.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户口、档案等不迁移,仍保留在我校;

7.取得访学交流资格后,学生不得擅自放弃。未经批准放弃的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返校后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并对未完成的课程进行修读;

8.交流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完成总结鉴定。逾期不归者,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9.交流学习期间,学校为交流生保留学籍,交流学习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二)费用管理

1.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高校标准缴纳,具体缴纳方式按校际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交流生须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出发前将电子保单统一报送教务处备案,往返交通费、生活费等由学生自行承担

2.交流学习期间不再缴纳我校学费、住宿费,其在我校的宿舍由学校统一调配管理,回校后重新分配宿舍;

3.交流学习期间,医疗保险关系仍保留在我校,因病治疗或其他原因在交流学习地就医产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回校后按规定报销,有关保险赔付按规定办理。

五、其他说明

    1.如访学交流工作因特殊情况停止接收访学学生,教务处将随时进行通知,请大家理解。

    2.交流生在收到交流高校寄回的的成绩单后,应及时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手续,原则上须在回校后的当学期内完成办理,填写附件6《新疆农业大学交流生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院认定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3.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住宿安排有所困难,今年暂时不能确定最终接收的专业及名额。预计9月新生住宿安排好后才能确定是否接收。请各学院按2023年该高校推荐专业先行选拔,每个专业推荐学生不超过2人,并按考核成绩进行最终排名,待交流高校接收专业及名额确定后按排名高低进行推荐,同时也请各单位提前与学生做好解释工作。

   4.访学期间相关事项管理详见《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管理办法》(新农大教发〔2023〕20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2025学年交流高校及专业人数一览表.xlsx

附件2.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申请审核表docx.docx

附件3.2024-2025学年优秀本科生访学推荐名单(请在EXCEL表中填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xlsx

附件4.新疆农业大学访学交流学习安全承诺书docx.docx

附件5.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修读计划表docx.docx

附件6.新疆农业大学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docx.docx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管理办法(新农大教发〔2023〕20号).doc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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