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学分制改革,规范学分制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家长及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6月11日-2026年6月26日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方式向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反馈。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教学运行科电话:0991-8763766
附件:《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
2026年6月11日
附件:
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相关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5〕3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高校学费采取学年学费与学分学费相结合的办法收取。学年学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生按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高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生通过学分互认或免修(免考),按高校认定所减免的学分数核退相应学分学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
第四条 学分学费标准计算公式为: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年学费标准×基本学制年数÷专业总学分。
第五条 在修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者,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按学制缴纳学费。学生经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按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学分学费或按现行标准缴纳学年学费。结业返校学习的,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六条 高校对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学费收取办法按签署的合作协议规定执行。对存在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的学生,学费收取办法由高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高校按照国家、自治区、本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助、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扶持资助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就学。
第八条 高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第九条 高校要加强教学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管理系统,积极完善与学分制配套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服务、财务管理等制度,保障各项工作稳定有序开展。
第十条 高校应按照现行收费政策规定与培养要求,明确学分学费收取标准,制定本校学分学费管理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一条 高校须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实行学分制管理改革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对违反本办法乱收费的高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高校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中注明学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未实行学分制改革的高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
第十四条 高校收取学费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财政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分制管理改革试点高校学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厅〔2019〕73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