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教学督导运行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06 发布者:赵红琼 浏览次数:416

新农大教2023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明确督导工作任务和要求,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重点对学校教学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反馈、咨询与评价,促进学校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效率,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为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决策提供咨询与建议。院级教学督导工作重点是对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与效果进行检查评价,督促教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为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院级教学督导组组长作为在职督导纳入到校级教学督导队伍,校教学督导组归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并紧密依靠和配合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院级教学督导工作重点是对学院教学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反馈、咨询与评价。

第二章  督导岗位职责

    第五条 指导与督促教师教学工作。通过听看课、视频回放、远程直播、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分析教师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规范、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师风以及教学环境等情况。

第六条 指导与督促学生学习情况。通过听看课、网上视频、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学生学习效果,听取学生意见,同时关注学生出勤情况、课堂纪律、完成作业情况、考试成绩等环节的督查,掌握学生学习成效,发现教育教学中的问题结症或经验典型。

    第七条 指导与督促教学管理工作。对教学管理人员的组织教学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执行教学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深入教学一线听看课、教学研究及教学活动纪录等情况进行督查,掌握教学管理状况。

    第八条 校级督导对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督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务处,院级督导对所督查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学院(部)教学管理相关办公室,信息反馈时间不可超过两周。督查评价结果将运用于教师教学效果等级评价。校督导每两周会同教务处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院督导每月会同教学单位领导召开至少一次工作例会

第三章  督导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

    教学督导从在职专任教师和退休教师中选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高校教学管理经验;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较好的教育评价能力。

    第十条 督导的管理

    (一)校级教学督导分为专职督导与在职督导,专职督导为学校常设教学督导,在职督导由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组长组成。校级教学督导由负责教学管理的校领导直接聘任。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经本人同意,学校考核符合督导条件者可以续聘。每名专职督导原则上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0个学时每名在职督导原则上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个学时校级督导由学校统一发放酬金。

    (二)院级督导人数组成不得少于学院(部)教师总人数的20%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经本人同意,学院(部)考核符合督导条件者可以续聘。如期间有人员调整,需及时向教务处提交人员调整信息。院级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原则上每名院级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个学时,参加学院(部)组织的教学相关的各类检查、评审工作。院级督导听课按照正常教学工作量进行计算,各单位担任院级督导的教师津贴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费用由各学院(部)自行承担。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农业大学教学督导办法》〔2018〕9号文件同时废止。